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 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出现,是在清朝末年。 这种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 我国陪审员制度,实际上只是一项诉讼制度,而不是一项宪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正在走向萎缩,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 第一,由于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法院基本上不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二,我国的陪审员一般情况下都有自己的工作,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就十分困难,导致越来越多的法院不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三,由于某些陪审员腐败现象的出现,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 第四,由于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使得审判的效率低下,导致法院不愿意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因此,有许多学者和司法界人士主张取消它。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