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资待遇等问题,一家公司的原执行董事与其他股东发生矛盾,并随后起诉至法院欲解散公司。法院认为,该矛盾并非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一审判决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据了解,杨某在2010年9月与两名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青岛某塑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杨某持15%股份任执行董事,其他两人分别任法定代表人和监事,持股比例为70%和15%。公司经营两年后,因为工资和利润分配等问题,3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杨某于2012年1月离开公司。离职后,杨某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不良影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庭审中,杨某称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经营且利润非常大,但自己一分钱分红都没拿到。因其与另两名股东间的矛盾不可调和,解散公司是最好的选择。公司章程载明解散公司的决议须由股东会作出,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公司一直无法召开股东会,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此事,这才起诉到法院。杨某表示。
对这一说辞,其他两名股东并不认可:公司成立至今经营一直非常顺利,杨某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也没到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解散的程度,法院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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