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证的办理
(1)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其中,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可免于办理就业证。
(2)用人单位应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办证时,须持以下有效文件和证件: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办理就业证的申请函;
②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③许可证书;
④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⑥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
⑦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3)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免办许可证书,入境以后由代表机构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及前条所列的相关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4)申请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据实回答发证部门提出的与就业有关的询问。
被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接受发证部门必要的法制教育。
(5)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2.就业证的延期
(1)就业证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务期限确定,但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
(2)就业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聘雇,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延长就业证期限的申请函;
②《外国人就业证》;
③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④被聘雇外国人的居留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就业证延期,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部门延期的工作证。
符合条件的,按前条规定给予延长就业证期限。
3.就业证的变更
(1)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在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的,以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部门,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2)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谴,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3)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并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变更手续:
①用人单位出具的聘雇外国人申请函;
②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④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⑥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还须提供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在外省市就业的外国人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并提交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4)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变更职务、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点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5)外国人办妥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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