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二、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三、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四、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劳动保障部门应吊销其就业证。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进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八、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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