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该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会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工会法》,即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二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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