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是否存在婚假?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假期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二、男女多少周岁才算晚婚?答案是:男25周岁,女23周岁。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九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
三、深圳婚假到底是多少天?答案是:一般情况下固定的有3天,初晚晚婚的深圳增加10天,即总计13天。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一般现行中以3天为准。
2、《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29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婚假工资如何发放?答案是:工资照发。
1、《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享受婚假、产假的,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全勤奖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可参照以上《劳动法》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五、婚假是否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答案是:看具体的情况。
1、一般如果只是三天,那就应是工作日,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因为根据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如果是13天,那这个一般应该是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虽说没有直接的外部法律法规去规定如何放,但因为新增加的天数是奖励的,而这个奖励是依据相关的计划生育条例,那么晚婚与晚育应该是同一个层面上的,而根据晚育的放假方式是连着放的,故此推出婚假十几天也是连着放,即是连着放,如遇公休日和法定日都可以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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