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设立于2003年6月,2012年3月21日曾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出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决议,第二天股东会又否决了该决议。此后,股东孙先生认为,a公司应当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a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而a公司认为:公司已向各位股东告知了具体的财务状况,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不包括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且公司于当年3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否决3月21日的决议,遂拒绝了孙先生的请求。
请问:股东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律师答:股东有权查阅账目无权要求审计账目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应如何行使。孙先生要求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要求进行审计是不包括在内的,所以,其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一、作为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1、股东行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前提是经书面请求被公司拒绝或者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起诉以后,举证责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担,比如公司应当就查阅不具有正当目的负举证责任(合理怀疑)。
5、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最后,如果股东有委派监事的话,通过行使监事权利(《公司法》第53条)也可以达到了解公司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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