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承担

更新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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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素红律师
史素红律师

炜衡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投资理财

律师参与审核,专业方心
律师解答: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这里的股东利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自己控制的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以上视频内容,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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