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如何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时间:2023-06-09 19:55:49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描述]

黄小姐2004年8月大学毕业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外资企业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黄小姐的工资作了如下约定:工作后前3个月的每月工资为2000元人民币,从第4个月起,调整到每月3000元。2004年8月黄小姐开始正式工作后,该外资企业通过相关的机构,为她建立了养老保险的档案和账户,并且从2004年8月起,单位就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2000元工资数额作为基数缴纳为其的养老保险费用。尽管黄小姐在3个月后工资增加了,但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数额没有变,用人单位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黄小姐在一年后如果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养老保险费用就会得到调整。

[案例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刚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应该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是那些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显然没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数,那么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个人工资基数呢?

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在确定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的缴费基数上,与老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是有一些差异的。老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是依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确定的。而刚参加工作的职工为没有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则应当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确定缴费的工资基数。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也就是说,新招聘来的职工,其养老保险的基数依照其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数额确定,不管在这一年中新员工的工资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都先按照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数额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工资基数,连续缴纳一年之后,新员工也就和其他职工一样,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养老保险的个人工资缴费基数了。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72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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