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3-06-09 22:46:27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3-20生效日期:2003-03-20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3]18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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