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1、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的房地产登记: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登记机构要审查哪些事项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通过联合建造、合资购买、共同继承、共同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即为共有房屋。共有房屋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3、登记机构可以就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
4、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由登记机构予以保留。登记机构进行询问时,申请人应做如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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