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在民法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除斥期间的特点包括:一般是不变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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