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这些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限于“故意”)、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有上述3、4和5所述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受遗赠的国家、单位、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撤销的,遗赠即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未作出接受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权,从而引起受遗赠权的丧失。
另外,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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