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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2020-08-03 6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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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 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就可以撤回。 因为登记事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就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登记机构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再对登记簿的记载进行更改。
法律依据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因为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所以,撤回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规又可避免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回登记申请; 二是应当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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