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出租的手续
时间:2023-03-30 09:23:00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房屋出租需要哪些手续

在我国,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无论是签订、终止还是变更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一般来说,办理出租登记手续需要填报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此外,出租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个税。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优惠税率,各地优惠幅度不同,须自行加以关注。

二、租房正规过程

1、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3、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可向当地产交易所进行确认),房主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4、合同签字(房主方)与产权证的产权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产权人的代理委托书;

5、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证明;

6、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月租金的50%。

三、租房后最好由当事人双方办理房产租赁登记备案

为便于管理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目前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天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但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由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下称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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