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止劳动仲裁员的六种行为
时间:2023-05-07 17:14:24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禁止上海市劳动仲裁员的六种行为,禁止的六种行为是:不得擅自透露办案情况,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或者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隐瞒证据或者隐瞒事实伪造证据,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不得擅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6.不得在仲裁委员会担任代理人。

据报道,申请仲裁员资格的,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有关工作五年以上的。工会和用人单位推荐的申请仲裁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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