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8月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的规定: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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