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将戴上紧箍咒。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禁止裁员的6种范围,其中包括孕期女职工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职工等。
比起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4类情况,本次意见稿的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6类。《意见稿》规定,企业不得裁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等。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意见稿》。
除了以上两类之外,其余4种情况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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