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
时间:2023-08-16 21:32:22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1、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2、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法律规定:

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清欠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12月30日,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清欠工作正式启动。

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人社、房管、建设、公安等部门安排专人进驻联合办公地(如家连锁酒店工农路437号2号楼1楼),组成综合协调组、举报投诉受理组和应急处置组3个集中办公小组,集中对全市各行业(重点为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受理、处置和协调。

2014年12月30日联合办公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分析了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形势,传达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一定要发挥联合办公的协调督导优势,各成员单位各尽其职,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落实无障碍受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集中曝光一批查办的典型案件,形成清欠合力,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基本办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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