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是共同共有。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应当怎么办:建筑物区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明确属于产权人所有的为专有部分,颁发权证;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位为共有部分,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证。而《民法典》中对共有部分的规定是“享有共有和共有管理的权利”。既然是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并不视为按份共有。共有的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分割,处分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所以,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权利应当共同管理,不得私自占有、使用或收益,不得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应当遵照物业管理的统一要求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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