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同时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对于重病、绝症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因此,公司应首先确定自己的劳动能力,然后根据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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