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湖南省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赵、陈、罗被告:湖南省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申诉人对该公司任意解雇提出上诉
“调查与核实”
赵,陈和罗是湖南省某市一家大型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高级员工。自1993年3月以来,a公司先后或通过原单位停薪留用手续或单位间借调招聘了3人,分别担任副总理、人事部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当3人到达时,公司将从他们各自的工资中扣除5820元、3650元和4270元作为保证金。同年11月,由a公司人事部起草并经吴主席三次修改的a公司劳动合同最终由吴主席签字同意,但直到发生劳动争议。a公司所有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从未与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过相关劳动保险手续。1994年2月15日,吴发了一份来自香港的传真,使公司近40%的员工,包括上述三人,度过了长假。但长假期间,他没有宣布解雇三人,也没有解除与三人的劳动关系,押金也没有退还。与此同时,基本生活费仅为原始工资的30%,但a公司承诺,休假员工可以找到自己的出路,找到第二份工作。1995年4月22日,三人收到a公司的辞退通知,称“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决定将您的长假推迟到3月底,从4月16日起辞退,请于4月底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张,1995年4月”。由于张不是a公司的员工,而全是吴的亲戚,有三个人拒绝接受。他们三次打电话给吴提出解决方案和方法,吴和a公司没有回答。6月23日,三人收到了仍由张先生签署的辞退通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于1995年4月21日提前一个月向您提交了辞退通知,现再次通知您,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5月21日起终止,1995.我们希望您在1995年4月8日至1995年5月21日期间在公司保证金和休假工资中办理相关手续后,能够按照规定获得经济补偿3.劳动者不满意,于1995年7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用人单位a对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书面评估,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存款本息,精神损失赔偿,业务费用报销近百万元。a公司答复3投诉人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私自扣留了公司的一辆货车(法院另行处理),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董事长吴某决定休长假,这是合法有效的,职工无权干涉。公司已书面承诺在5月21日前支付长假工资(原工资的30%)、生活津贴和押金(无利息问题),不存在违约问题。其余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公司的解聘决定,支持公司的解聘,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此外,据了解,a公司章节明确规定,当董事长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张先生既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公司的董事,易先生是公司董事长的叔叔;赵某和罗曾在1994年10月担任香港公司B代表,在《长沙>中参加了1995年12月31日注册的另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建设。“分析意见”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的就业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双方未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到目前为止,被告在招收申诉人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有理由,但我们应该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
当被告驳回申诉人时,处理程序仍有缺陷
在被告宣布“长假”之前,原告赵和罗参与其他单位的管理和建设活动也是不适当的
“调解结果”
1.被告支付了3名原告的生活津贴,提前解雇通知期间补发工资,退还定金共计76110元。投诉人承诺放弃其他上诉
2.双方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3.本案中,双方应承担仲裁费的一半是湖南省第一个劳动合同赔偿案,也是1995年全省最大的一宗劳动合同赔偿上诉案,最后以一次调解告一段落,但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反思:
1.用人单位(招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单位总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关紧要,特别是在一些实行所谓标准合同的地方。企业购买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后,只需双方签字,没有具体内容。他们认为这只是在装腔作势。事实上,《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理解为必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体现。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只能是没有法律保护的事实劳动关系,使双方劳动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只会损害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如本案所示
2.雇主能否行使其随意解雇工人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法律理由,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从本案反映的情况来看,劳动者不具备《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发包人不得以发包人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为由,擅自裁减人员。裁员企业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在书面通知员工一个月后实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雇期限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人仍可要求继续工作并领取正常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
3.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影响劳动法律责任的追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以达到所谓“一次来,一次走”的效果,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事实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工资收入损失和25%的赔偿金,并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提供工伤、医疗和25%的补偿(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因此,如果雇主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法获得“自主权”。相反,它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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