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张维等10名退伍军人因上岗工作等与某高校发生劳动争议,于2004年11月18日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某高校立即安排其上岗工作,给予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并补发其不能及时上岗工作期间的工资。
办案经过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申诉人的委托后,做了充分的准备,并查明以下事实:
申诉人于2003年底退伍后被安置到被诉人某高校工作,被诉人在接收了申诉人的档案后,向申诉人作了安置说明,解释了该校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包括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谋职业、免费参加学历教育后自谋职业、由学校提供岗位竞聘上岗,但是学校迟迟未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2004年10月,被诉人提出以竞聘的方式,让包括申诉人在内的12名退伍义务兵竞争六个工作岗位,并且要求退役士兵在报名竞聘的同时必须选择经济补助或学历教育安置方式中的一种,否则填报志愿无效。对未竞聘上岗,又没有选择经济补助或学历教育的人员按待岗人员管理,按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二年后解除安置关系。申诉人认为,对退伍义务兵应依法妥善判,要求尽快安排上岗,但被拒绝。
被诉人辩称,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多种安置方式,申诉人自动放弃选择安置方式,可视为拒绝接受安置。
经过承办律师多方协商,被诉人在2004年初按607元/月(某高校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759元的80%),补发了包括10名申诉人在内的12名退役士兵2004年1月至11月的生活费,但仍然未给申诉人安排就业岗位。
法律分析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采取安排就业、经济补助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的规定,被诉人已接收了包括申诉人在内的10名退役士兵,可采取安排就业、经济补助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现10名申诉人只选择安排就业方式,不愿选择被诉人提出的其他安置方式,故被诉人应尽快给申诉人提供就业岗位,若暂时不能提供岗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审理结果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如下裁决:
一、被诉人尽快安排10名申诉人上岗工作,并给予相应工资福利待遇;若暂时不能安排申诉人上岗工作,则按月发放每位申诉人生活费607元/月;
二、被诉人分别补发10名申诉人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的生活费3035元/人。
作者简介:张焕瑜律师长期从事退伍兵维权案件,在退伍兵安置工作上为湖北省作出了大量的贡献,现已成功代理退伍兵案例50余起,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很好地把握在调解中要注意的问题,在劳动仲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在诉讼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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