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火电一公司)与贾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贾建军提起劳动仲裁后,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仲案字【2004】第130号裁决书,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当事人协商一致为由驳回了贾建军的申诉请求。贾建军不服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湛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贾建军的诉讼请求。贾建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平民终三字第4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贾建军提出申诉,本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平民立通字第1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后贾建军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2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后,撤销了(2005)平民终三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和(2005)湛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9月24日,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湛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火电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重审后查明,河南省电力公司于1999年8月24日向公司各施工企业印发豫电公司办(1999)13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建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将《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建企业改革方案》印发给火电一公司。该方案以实施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等为改革目标,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并对自谋职业的范围、条件、标准予以明确。自谋职业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工龄满10年以上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1.5—3万元)支付一次性的安置费,已领取安置费,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的安置费用由省公司和施工企业各承担二分之一。2000年4月4日,火电一公司根据豫电公司办(1999)13号通知,和豫电办(2000)10号关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及豫火电一办(2000)2号关于印发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就职工办理内退和自谋职业人员的范围、程序、待遇、办理手续及其它问题的处理予以明确:凡公司在册的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干部身份的职工,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公司批准后,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按照基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自谋职业扶持金,最高3万元;在职工自谋职业被公司批准,且办理完必要的手续时一次性发放;凡经公司批准申请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必须办理离厂前的手续,方可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有关事宜;在职时本人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也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职工档案材料原则上转到平顶山市待业职工管理处保存,若本人要求将档案材料转出平顶山市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需持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调档函方可,档案材料不允许交给个人保存,职工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随本人档案转到所在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职工的户、粮和党、团关系由本人联系转入职工本人所在地;个人申请送交公司劳资处、干部处的截止时间为2000年4月15日,公司将于4月底办理完毕。该通知发放后,贾建军于2000年4月12日书写申请书,载明其是1975年参加工作,根据豫火电一劳(2000)12号文件,其本人自愿买断工龄,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2000年4月19日,填写了自谋职业(买断工龄)审批表,贾建军在劳动者签字栏中签注同意并签名,火电一公司在单位栏处签注同意并盖章。该审批表安置费金额为30000元。同日,双方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贾建军的连续工龄为25年,原签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解除终止合同日期为2000年4月19日。解除终止合同原因为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贾建军在工人意见栏内签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签名,火电一公司在单位意见栏内签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盖章。2000年7月31日,河南省电力公司向被告下发豫电(2000)437号关于电建施工企业开展减人增效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符合自谋职业的职工凡工龄在20年以上的一律支付5万元安置费,已领取安置费用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据此,火电一公司又于2000年8月21日向所属各单位下发豫火电一劳(2000)28号关于办理职工内部退养和自谋职业的通知,对自谋职业人员工龄在20年以上的,一律发给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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