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承租权优先条件
行使优先承租权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二是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租赁物。如果出租人出于自用,在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无再行出租的意思,此时承租人就无法主张优先承租权。三是要在“同等条件”下。所谓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而且包括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如房屋用途、环境污染状况、承租人经济实力、承租人信誉、承租人的经营业绩等。
二、优先承租权的概念是什么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租赁物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赁权。具体来说,优先承租权是一项期待权,它成立于租赁关系开始时,发生于租赁合同届满之日。
之所以出现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由于承租人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其更多关注对房屋居住、使用的延续,一旦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极有可能因出租人拥有自由选择新承租人的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丧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机会。对于居住用房的承租人来说增加了搬迁重新安置的成本,也可能使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生活的稳定性。对于商业用房的承租人而言则会失去长期经营中积累的客户资源、建立的品牌效应以及地域性的客流量、商铺的装修成本。
三、优先承租权的落空是什么
虽然优先承租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但租赁关系的确立需要双方合意,并不因为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而必然缔结,而且优先承租权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落空的可能。由于出租人拥有主动权和主导权,可以轻易地规避法律规定,如上述案例所示,比如只要简单将房屋以自用名义收回一段时间后再出租,即可规避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的相关制度,若需填补漏洞仍有待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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