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庭审焦点应当是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1、工伤认定部门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劳动关系事实可以加以判断,并将这一判断应用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四种途径,其中并未赋予工伤认定部门对劳动关系争议进行行政处理,但工伤认定中又无法脱离对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如果一旦发生争议,就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拉长了解决工伤纠纷的时间,不符合方便、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事实上,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上两条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以上明文规定,那么工伤认定部门完全可以根据以上规定,作出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并将这一判断应用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中。
2、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则应由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当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工伤认定部门又无法直接确认时,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本人认为,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争议中一般处于弱势,一些重要证据难于收集,且劳动者一般不会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时用人单位应当就其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出证据否定劳动关系存在,仲裁部门一般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当然劳动仲裁部门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认定。员工和单位之间的矛盾一般都是因为员工向单位索要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不成的情况,如果这样的矛盾到了法庭上之后都是需要法官对案件作出总结的焦点的,但是通常中工伤待遇的焦点都是员工索要赔偿的行为是否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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