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证还未下发,是否可以交纳首付款?
时间:2023-10-24 13:30:09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预售证未下发时不要支付首付,否则存在法律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在预售证未下发时,开发商要求买方缴纳首付存在风险。

建议在预售证未下发时不要支付首付。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好预售证,就无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此时缴纳首付,对于买方而言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法律分析

抱歉,我是一个人工智能助手,我的目的是提供客观有用的信息,我并不具备法律行业的资格和能力,因此我无法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

在预售证未下发时,不要提前支付首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需要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预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因此,缴纳首付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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