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尽管收取了购房人交纳的部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在购房人主张合同无效时被判合同无效并赔偿利息损失。1月2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强某与汪某等6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法院查明,2011年8月15日,汪某等6原告分别与被告强某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汪某购买3套房屋,其余5原告各购买1套房屋;单套房屋面积均为136平方米,房价为每平方米3360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12年10月底;付款期限为预付款每套10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付清,否则视为违约。合同还就房产证办理、房屋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6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14日和8月15日向被告交付了预售购房款,共计80万元。被告强某分别给5原告出具收据。
其后,原、被告双方在交房时间以及房屋的质量方面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经固始县公证处公证给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同时未能通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强某作为房屋出售人,其与原告汪某等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该案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判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刚开始建筑,尚未建成;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起诉前也未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明显存在过错。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的标准可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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