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劳动合同,要求安排工作
时间:2023-06-05 19:33:53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诉人:汪某某,女,23岁,某县粮油食品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县粮油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38岁,食品公司经理。

案情1997年3月28日,申诉人汪某某以某县粮油食品公司长达3年多不为其安排工作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班。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汪某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多年,为了达到招工的目的,1993年11月15日与某县粮油食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不到公司上班和个人负责交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金,并交纳500元接收费,请食品公司办理招工手续,以后再联系单位调出。被诉人食品公司经理张某在其招工审批表上签上同意接收的意见,加盖了单位公章,按规定程序到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并依法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双方有口头协议,故被诉人没有安排申诉人工作岗位。申诉人没有按口头协议交纳养老、失业保险金,在多次联系调动单位落空的情况下,愿意补交两金,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岗位,请求县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

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案。被诉人已同意接收申诉人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诉人汪某就已经成为了被诉人食品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虽口头协议不安排工作岗位,以后联系调出,但不足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被诉人应当安排申诉人的工作。同时,被诉人在办理招工手续时收取接收费,违背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

仲裁结果本案经仲裁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最后裁决如下:

1.被诉人某县粮油食品公司一个月内给申诉人汪某某安排工作岗位,并补办转正定级手续;

2.被诉人立即退还申诉人500元接收费;

3.申诉人补交自招工以来的养老、失业保险金;

4.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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