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的关键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
也就是说,没有注册为公司的包工头同样可以构成此罪,只要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即可。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可以看出,实际上第二种情形可以包含第一种。其实就是有钱不给钱。
所以,关键就是证明两点:一是本来就有钱,二是故意不给钱。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数额较大的标准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一人三个月达到五千元)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十人累计三万)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这是必需的前提条件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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