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家和文化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吗?李寿,一位年轻的歌手,与**文化公司签订了歌手创作合同。**文化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执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昨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法院二审开庭
该公司拒不接受裁决,拒不退还拖欠的工资,据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陈文忠介绍:“这可能是中国内地首例歌手劳动争议仲裁案。”
2006年,歌手李寿寿与**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歌手创作合同。双方同意**文化公司每月支付李×寿的工资和住房补贴,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专辑的年度利润奖金。2007年**文化公司发行了李寿星的《伤感的雨》和《忧郁的王子》两张原创专辑。截至2009年5月,李×寿没有收到公司的任何年度分红
2009年5月底,李×寿发现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他认为公司太粗心了。直到6月份,公司仍然没有给他发工资。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书面更正,要求解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但公司没有答复
无奈之下,李守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求助。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指使,李×寿向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李寿的工作由**文化公司安排和管理,支付了工资,确定李寿与**文化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规定**文化公司应在奖励发放前三日内支付所欠工资,**文化公司先后两次向李守发通知,要求李守停止支付李守发的工资,对其进行纠正,并扣除相关报酬,并声称李×寿放弃相关终止合同的权利,拒绝执行白云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该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
在昨天的庭审中,**文化公司认为,李×寿与该公司签订了《作曲合同》,将自己歌唱生涯的全部代理权和经营权授予**文化公司,这是一份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李受寿的律师周健认为,李受寿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和著作权合同的“混合体”,这在很多方面限制了歌手的活动。白云区仲裁委员会确认了该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并裁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这无疑证实了李×寿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涉及著作权的相关问题上,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交相关证据时,**文化公司以李守寿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交了考勤制度终止合同。当仲裁员询问出勤制度何时颁布时,该公司的律师说:“那是2009年9月。”。当她意识到时间是在仲裁裁决之后,她补充说:“这家公司的管理不是很规范。”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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