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方式会因案而异,被告人认罪认罚需经审查,检察院应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一般采纳量刑建议,但存在特殊情形除外。
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方式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方式如下:
1.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果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减刑幅度要从严掌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3.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4. 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值班律师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
5.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对于起诉的,根据情况的不同,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一般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和审判的期限均是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审查期限和审判期限原则上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期限和审判期限一致,司法实践中基本是从快。
6. 法院就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判决。量刑建议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但是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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