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关于公开审判制度
《刑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1、先定后审。尽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入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
2、审理与判决脱离。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在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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