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进行审理时所应遵循的审理期限,普通案件的第一审通常为两个月,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针对可能被判以死刑的案件或是包含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如需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且最长可再延长三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而对于二审案件,其审理期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但如果存在上述特殊情况,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后,可适当延长两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同样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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