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一审审理需要的时间一般有多久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确有复杂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追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追诉期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吗
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刑事案件撤诉可以分为:
一审中的撤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撤诉,必须在宣判前申请:
1.公诉案件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2.自诉案件审查,撤诉的自愿性。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近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照自诉人撤回自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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