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解决仲裁裁决法院诉讼的规律是什么
时间:2023-04-23 09:13:15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同纠纷解决仲裁裁决法院诉讼的规律是什么

合同纠纷解决仲裁裁决法院诉讼的规定是两种方法的话都是可以的,但是这两种解决争端的具体的方式的话,是存在着一些具体差异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对于进行一个合同方面的诉讼活动的话,它的主动性是不一样的。

1、主动性不同

仲裁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有仲裁解决条款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仲裁。因此,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而诉讼则有一定的被动性,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受理法院、法官都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2、效率性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就是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生效,除了法定事由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异议、复议,只能遵守、履行。仲裁所需的时间,《仲裁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仲裁委员会在各自的仲裁规则中对时限基本上都有规定,仲裁程序相对简洁明了,一次裁决,在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前提下案件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了。

而诉讼程序会因不同的情况而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要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一般的案件情况是一审程序终结后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从解决时间上来说,普通程序的诉讼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是3个月。二审裁判后发生法律效力,再而进入执行程序;也有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定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或者二审生效后,一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继续进行诉讼,导致案件进入马拉松式运动的状态。

因此通过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效率要比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效率要高一些。

3、公正性

效率相关联的是公正性的问题,诉讼可以经过两至三次的程序将事实最大化的还原,但仲裁为一裁终局制,因此存在一定弊病。

4、主导程序走向的领导员问题

仲裁制度中,仲裁员的成分多种多样,不仅有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士,还有学校教授、政府机关人员等专业领域人士可选择,但也存在一定风险;诉讼一般情况下为法院指定,法官进行主审,因此只能说各有利弊。

5、公开性

诉讼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外,其他案件一般是公开审理,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相对更具备隐私性。

6、费用

一般来说,受理费用上,仲裁的收费比向法院起诉的要高一些,当然仲裁费用最终是由败裁一方承担的,如果申请人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确实比较过硬,则可放心大胆一些,否则应慎重考虑。

但是所争议的案件财产标的在250万以上的,诉讼受理费比仲裁案件受理费高。在草拟合同时,对约定争议的处理机构时应考虑费用成本问题,根据合同涉及的标的额明确选定相应的处理机构。建议合同标的在250万以下的,可以考虑选择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如标的在250万以上的,可以考虑采用仲裁形式进行解决。

二、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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