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适用工伤认定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11月21日刊登了《“非法用工单位”也需要工伤认定》一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否适用工伤认定问题在实务界仍存在着争议。笔者通过法理分析说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适用工伤认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适用工伤认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11月21日刊登了《非法用工单位也需要工伤认定》一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否适用工伤认定问题在实务界仍存在着争议。笔者通过法理分析说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适用工伤认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将职业病定义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可见,属于工伤情形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向企业提供生产劳动,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且基于劳动关系引起的事故伤害或疾病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是互为充分必要条件的。
在我国,确立劳动关系除了要存在劳动力提供和使用事实外,还需使用和提供劳动力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定义为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从中可看出,劳动力的使用者与提供者只要一方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劳动者主体资格,或者双方皆不具备,那么彼此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基于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事故伤害或疾病自然不能适用工伤认定。此外,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内容中,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竞合也只是体现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而没有体现在工伤认定方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让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缺乏程序依据,其最终结果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就是存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性问题。
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安排。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经治疗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应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按伤残等级向非法用工单位索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赔偿,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如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相关当事人则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果相关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则应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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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而这个数据,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价。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4251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由上,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报的,劳动者即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一年的时间内去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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