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因工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作人员治疗工作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医疗费全额结算。工作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当地公务出差饮食补助标准的2/支付住院饮食补助费,批准转到国外治疗的,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按本公司员工的公务出差标准结算。2、住院期间的工资问题: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间。工作人员在工作医疗期间停止工资,每月发放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作人员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是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必经程序)
这是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前提条件。但这只能是构成伤残的劳动者才享受。
2.1鉴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2鉴定机构
初次鉴定机构: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机构: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3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劳动能力等级初次鉴定需要劳动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等级再次鉴定需要劳动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4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5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6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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