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龄分为不同的情况。如果职工患病请病假,医疗期间停工进行治疗六个月之内的,同时连续工龄是不够十年的,病假工资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进行发方;如果连续工龄已经够满十年但是不够二十年的,连续病假工资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进行发放。
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合同法对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医疗期内是需要支付正常的工资待遇的,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可以制订教师在病假医疗期外的扣费标准,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学校结合实际来制订合法合理的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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