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效力优先的结论有: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必须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1、审查鉴定;
2、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3、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4、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5、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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