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程序方法
(一)原告出示鉴定结论,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鉴定结论,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鉴定结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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