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效力优先的结论有: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
检察机关机构,具有法律监督和侦查的职能。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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