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海口将采取四大措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达1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达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暂停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3个月。
项目经理停执业活动半年
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违反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理企业在工程款支付相关工作中不作为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令其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暂停其在海口建筑市场从事执业活动半年;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达1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达50万元以下,暂停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3个月。拖欠工程款达100万元以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达50万元以上,暂停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6个月。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累计达2次,暂停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一年。一年内累计达3次,不准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招投标活动二年;严格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保证金缴交制度。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即将实施的《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写入法规条文。明确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按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未按本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承包方立即支付。承包方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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