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职工解除合同补偿计算
时间:2023-05-30 21:50:40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怀孕职工解除合同补偿计算

单位可以依法与哺乳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员工也可以依法拒绝单位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也可以要求单位除了以上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外另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在解除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期间以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等。如果单位不同意员工的要求,那么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依据

辞退孕职员的补偿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期满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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