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需谨慎,否则将自吞苦果。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利。新年伊始,广西青秀区人民法院就成功的调解了一起同居未婚的“离婚”案,经该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耐心说服教育,双方解除了恩怨,重归于好。
王某与李某1996年4月相识后就开始同居,并于2000年7月生育了一个儿子。开始时两人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关系逐渐恶化,王某开始经常打骂李某。忍无可忍之下,李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审理时,发现王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按同居关系审理此案。合议庭认为两人虽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构成了事实婚姻。如果直接解除现存关系的话,非常不利于儿童的成长与妇女权益的保护。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此案的处理应以维持稳定的家庭关系为方向。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自己来自社会、贴近群众、易于获得当事人理解与信任等方面的优势,与主办法官一道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李某最终决定撤回对王某的起诉,王某也向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承诺回去以后不再打骂李某,并善待好李某与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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