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石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使得老年人能安享晚年。
原告柳某甲、胡某某为一对夫妇,已步入晚年,生二子,均已成家。2013年10月18日,作为儿子的两被告柳某乙、柳某丙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夫妇须共同居住生活,由两被告分别赡养,后原告夫妇与两被告因共同居住生活问题产生矛盾直接导致所签订的赡养协议也未执行。后经法院调解后,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夫妇现已丧失独立劳动能力,作为其子女的被告应对原告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籍,以使老人安享晚年,而被告对自己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根据本案实际,原告夫妇要求不与两被告共同生活,应尊重老人意愿,两被告应负担必要的赡养费,对所欠债务分担本院尊重协议书所确定的还款方式履行。
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系了家庭和睦,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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