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至7月28日,被告因开办砖厂缺乏资金,其法人代表王某向原告姜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74000元,以上借款被告承诺最迟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无果,遂双方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依法办案,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从调解着手解决该纠纷。耐心细致的做原、被告工作,先劝说被告站在原告的立场上互让互谅。起初被告仍有推诿之意,在听完主审法官分析法律关系及各种处理对其的利弊影响后,被告表示愿意还款,不过还款时间需要在两个月后。但原告表示要尽快还款,两个月时间太长。双方因为还款时间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主审法官继续给被告做工作:你方要充分理解原告能借给你方这么多钱,对你方是多么的信任,应对别人存感激之心,尽最大努力及早还款。
最终,被告同意在一个月内把借款还清,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某砖厂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姜某现金374000元;二、原告姜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保全费2390元,共计人民币5845元,由被告广元市朝天区某砖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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