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细则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而制定的。适用于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进行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以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细则指的是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是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达成协议后,拆迁权人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或者拆迁当事人反悔,或者拆迁权人逾期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情形,导致拆迁当事人主张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受到损害,拆迁当事人向拆迁权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拆迁证据进行保全,拆迁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并由拆迁权人承担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费用。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事项的办理,有利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进行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以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公证细则包括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是指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达成协议后,拆迁权人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或者拆迁当事人反悔,或者拆迁权人逾期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情形,导致拆迁当事人主张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受到损害,拆迁当事人向拆迁权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拆迁证据进行保全,拆迁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并由拆迁权人承担拆迁证据保全公证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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