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一种法律程序。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应提交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以及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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