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8日,邵武市大埠岗芜窟村村民邓某在邵武市农科技服务部陈某处购买了10瓶深圳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杀无松用于防治害虫病,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将药液喷流到身上,导致下身严重腐蚀,到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万多元。在医院,邓某爱人王某碰到了与邓某同样遭遇的张荣生的爱人危某,二人经过言谈,发现二家使用的农药为同一种品牌,并出自同一家商店。于是她们认定伤害她们丈夫的罪魁祸手是卖不合格农药的商店。二人于2008年8月26日来到邵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请求查明原因并要求商家赔偿经济损失。
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随受害人的爱人王某及危某一起来到经销商陈某店里,经调查,受害人邓某及张荣生在经销商陈某处购买的杀无松是深圳某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通过查阅相关证件及手续,陈某经销的杀无松不是假货,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只是一般的杀虫剂为微毒,而杀无松这种杀虫剂为中毒。由于当事人在农事中操作不当从而严重致伤了身体。经销商陈某认为自己的农药没有问题而不同意赔偿,厂家来人也不同意赔偿。双方由此纠纷升级,受害人几次聚集亲友围扰商店,几次惊动110出警,所幸没有进一步造成损失。
消保委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次耐心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我们认为经销商虽然卖的农药没有问题,但应当承担说明及指导不力的部分责任。最终,经销商和厂家代表接受了消保委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意给受害者部分补偿。经调解,由经销商陈某补偿邓某医药费7000元人民币,补偿张荣生2700元人民币,三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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